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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建方与钱志云、王利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方与被执行人钱志云、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方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志云、王利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予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3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俊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