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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寿全与深圳市勤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25-1号原告关寿全,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勤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维海。委托代理人凌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勤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有仲裁协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驳回起诉。经审查,被告辩称其公司与原告之间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属于本院管辖区域,被告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勤鸿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超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