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35岁,(1979年11月17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平体育馆院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1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发还清单,工作说明,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照片,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自愿认罪,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退回公诉机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