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志中与史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中,史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11-1号原告:王志中,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史金杰,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志中与被告史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志中与被告史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