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