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金龙与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龙,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韩金龙,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投资人费玉莲委托代理人徐伟东,职务保险员。本院在执行韩金龙申请执行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金龙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4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329元,执行费4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韩金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金龙要求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安煤矿以给付执行款30000元结案,余下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韩金龙全部放弃,执行费475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被执行人鸡西市加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韩金龙执行款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