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坤华与马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华,马勤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王坤华,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勤武,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王坤华诉马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