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金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韩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金某,男,户籍所在地与上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