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窜到漳平市XX街道XX路XXX号,攀爬至2楼202室被害人凌某某家的卫生间窗户,用携带的铁丝将卫生间窗户锁扣勾开,打开卫生间窗户,由此进入被害人凌某某家中盗窃,正盗窃时被害人凌某某恰好返回家中,被告人卢某某慌忙躲藏于阳台,被害人凌某某察觉家中有异常,察看后发现被告人卢某某躲藏在阳台,立即报警,民警快速反应,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随案移交清单、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本院(2010)漳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铁丝一条等书证、物证,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二、查扣的作案工具铁丝一条予以没收,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家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经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