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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娟与王晓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王晓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张娟。委托代理人朱礼锁(系张娟丈夫,受张娟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王晓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娟与被告王晓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晓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娟撤回对王晓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娟负担。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