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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金彪与孙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彪,孙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1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金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王立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诉人李金彪与被上诉人孙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由审判员傅玺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光、代理审判员青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彪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双,被上诉人孙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彪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供的刑事案件起诉书以及本院二审期间调取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以及询问笔录,证实该案与张某某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应将张某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原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李金彪。审 判 长  傅玺发审 判 员  李 光代理审判员  青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