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