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银昌与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昌,陈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周某昌,男,1940年出生,汉族,广东四会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街道。被告陈某成,男,1981年出生,汉族,广东四会市人,四会市城中区XXX小食店经营者,住四会市江谷镇。原告周某昌诉被告陈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成经依法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昌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陈某成以小孩上学无钱交学费为由,向原告周某昌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29日,被告陈某成以同样理由又向原告周某昌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24日,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计算利息。被告陈某成于借款后向原告周某昌立下借据和还款承诺书,但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周某昌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清偿,为此,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成1、清还原告借款9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周某昌出示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四会市城中区福莲盛小食店的经营者。2、《借款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3、《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用其经营的小食店作还款担保。4、被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陈某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四会市城中区XXX小食店经营者即被告陈某成以小孩上学无钱交学费为由,向原告周某昌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29日,被告陈某成以同样理由又向原告周某昌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24日,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计算利息。被告陈某成向原告周某昌借款8000元时,原告周某昌扣除了400元作为利息,实际出借的款项为7600元,向原告周某昌借款1000元时,扣除了50元作为利息,实际出借的款项为950元。若逾期还款,被告陈某成则需按每天百分之一向原告周某昌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被告陈某成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周某昌立下借据和还款承诺书,但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周某昌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成至今仍未清偿,故原告向本院提出了上述诉求。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成因小孩上学无钱交学费而向原告周某昌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陈某成向原告周某昌借款多少的问题。被告陈某成向原告周某昌借款8000元时,原告周某昌扣除了400元作为利息,实际出借的款项为7600元,向原告周某昌借款1000元时,扣除了50元作为利息,实际出借的款项为950元,原告周某昌二次实际向被告陈某成出借的款项合共为8550元,不是9000元,被告陈某成向原告周某昌归还的借款应为8550元。二、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告周某昌要求被告陈某成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但两笔借款在期限内均没有约定计算利息,原告周某昌此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若逾期还款,被告陈某成则需按每天百分之一向原告周某昌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该约定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之日后的利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550元给原告周某昌,并从2014年9月26日以借款7600元、2014年11月25日以借款9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绯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