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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郭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黎某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梁映妍、黎嘉俊,分别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被告:郭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