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郭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黎某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梁映妍、黎嘉俊,分别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被告:郭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