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解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中专文化,现住伊金霍洛旗,系个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晓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解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办理了卡号为520083001811XXXX(以下简称为“XXXX”)、信用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2013年6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陆续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共计19860.54元,2013年7月7日已经逾期,后经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目前,被告人解某某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19860.54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6031.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某某已将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并取得了该行的谅解。被告人解某某于2014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至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被告人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解某某于2014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至伊金霍洛旗公安局;3、申请信用卡资料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解某某于2012年8月份向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办理了尾号XXXX的信用卡并开始透支用于个人消费,透支消费以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未还款;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台账、信用卡透支追讨电话录音、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解某某尾号为XXXX的信用卡消费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还款,截止2014年3月14日逾期未还款的本金为19860.54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6031.48;5、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解某某截至2015年5月11日已将该信用卡欠款全部还清并取得该行的谅解;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解某某犯罪主体适格。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莉霞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马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雨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