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谭明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刑��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涛,农民。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7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谭明涛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锦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谭明涛与黄平、金鑫(均已判刑)经预谋,驾驶一辆灰色面包车从台州市路桥区到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行窃。当夜19时许,三人驾车至国际物流中心进行踩点。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驾车至物流中心A-3正达物流有限公司门口,由金鑫在车上负责望风、接应,黄平和谭明涛下车窃得放在此处的不同型号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线4卷、室内用中型橡套电缆4卷及天然橡胶护套电焊机电缆2卷,并于当日8时许,将上述电线和电缆卖于路桥区一流动摊贩,所得赃款三人予以平分。经鉴定,上述电线和电缆合计价值人民币8758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谭明涛被襄阳铁路公安处荆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同案犯黄平、金鑫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抓获经过,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单、报价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第147号关于上海起帆牌等型号电线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4)绍新刑初字第473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明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明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阿玮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