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谷某与凌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凌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甲。委托代理人高亮峰,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某与被告凌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菁、被告凌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亮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名凌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开始,因女儿复习考试期间,被告不关心家庭及女儿学业,经常在酒后谩骂、殴打原告,且2014年1月开始,被告不再负担家庭开销,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原告离家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凌甲辩称,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名凌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将婚前积蓄100余万元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婚后,被告还应原告要求,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屋出售,将售房款也全部用于家庭开销。2005年,被告患XXX疾病,医疗支出较大,花光全部积蓄,故原告提出离婚。2015年3月,原告离家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离婚后,被告无处居住,故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名凌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3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后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的理念,求同存异,携手同行。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现鉴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二十多年来风雨同舟、XX与共的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与被告共同营造幸福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谷某要求与被告凌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谷某、被告凌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玮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