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丽与李伟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李伟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被告李伟元,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98号万源大厦901室B区01单元、801室B区08单元。负责人张先葵。委托代理人陈祝庆,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伟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审判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妍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