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王某某甲,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油田退休职工,住河南油田五一村。被告王某某乙,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油田五一村。原告王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祈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