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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连诉被告刘文杰、王淑霞、禹州市裕鑫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连,刘文杰,王淑霞,禹州市裕鑫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862号原告刘青连,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禹州市。被告刘文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被告王淑霞,女,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裕鑫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连诉被告刘文杰、王淑霞、禹州市裕鑫面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齐克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