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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自永与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永,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孙自永,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燕华,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自永诉被告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自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自永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9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自永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