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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育能、高红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育能,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65-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育能,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高红霞,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育能、高红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3)安执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执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碧财审 判 员  苏荣杰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