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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魏某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耀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交流,被告不关心原告,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薛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对待原告的态度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6月原告因故外出两天,被告怀疑原告外出感情不贞,殴打了原告。原告于2014年7月离开住所,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中止履行,双方开始分居。上列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当庭出示的《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开始共同生活,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近因夫妻间感情信任动摇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确有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加强互相沟通,互相多包容,多宽容,多理解,多谅解,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已有的夫妻情分,希望被告能正视原告提出的婚姻生活中的问题,有所反省,有所改进,则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机会和空间。再者,审理查明的事实尚不够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不足以本院据之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