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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利、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利,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71号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大松,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利,男。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镇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利、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