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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少民初字第55号原告鲍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