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执加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婵娇与陈齐枝其他执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执加字第2号申请人吴婵娇,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二街12号单身宿舍101。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650223302X。委托代理人李景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92617。委托代理人李立夫,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齐枝,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R273906(1)。被执行人梁源开,男,1954年4月3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P630196(0)。因被执行人梁源开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婵娇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梁源开的妻子陈齐枝为(2013)深罗法执二字第18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5年5月8日,申请人吴婵娇向本院递交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陈齐枝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婵娇撤回追加陈齐枝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彭弘卫人民陪审员 刘 营人民陪审员 徐之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