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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波、李昌丛、郑常珍与郑常忠、唐金芳等生命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李昌丛,郑常珍,郑常忠,唐金芳,李刚,李长虹,李昌海,肖慈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法定代理人李昌丛(上诉人李波之父)。法定代理人郑常珍(上诉人李波之母)。委托代理人卓开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开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常珍,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开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常忠,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芳,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法定代理人李昌海(被上诉人李刚之父)。法定代理人肖慈英(被上诉人李刚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虹。法定代理人李昌海(被上诉人李长虹之父)。法定代理人肖慈英(被上诉人李长虹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海,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慈英,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波、李昌丛、郑常珍上诉郑常忠、唐金芳、李刚、李长虹、李昌海、肖慈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波、李昌丛、郑常珍的委托代理人卓开贵,被上诉人郑常忠、李昌海、肖慈英及李昌海、肖慈英的委托代理人罗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顺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慧萍代理审判员  吴彩霞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