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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牛家芳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家芳,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牛家芳,男,1961年2月19日生,汉族,山东潜能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号附*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牛家芳与被执行人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牛家芳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家芳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