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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左惠珍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惠珍,左惠珍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左惠珍上诉人左惠珍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立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把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折迁引起的纠纷,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在拆迁过程中没有签订过相关协议,上诉人于2015年3月以其商铺是被强拆,主张五华区住建局应补偿其被拆迁铺面的停业损失费、奖励费、搬家费、电话费、公话许可证费等共计842600元,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