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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石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3325元,共计83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武卯子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武卯子分理处的存款84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