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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管民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XX与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管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春园东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XX系向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由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因此,本案民事诉讼应当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也位于樊城区,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本案也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XX诉称其系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任营销战略总监及策划部经理职务。2014年3月26日,其与该公司年度绩效公司及销售提成达成书面协议,由该公司分期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21万元。但该公司仅支付了11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其申请劳动仲裁后,被驳回,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报酬10万元。依据原审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结合其诉请,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该公司住所地位于襄阳市春园东路1号,属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原告XX选择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雯莉审判员  黄 丽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