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97-2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乙,男,汉族。被告马某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某乙在某某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某乙在某某处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拍卖、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