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与宋根元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宋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一路14-2号号。法定代表人:梁恩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根元(丹东市振兴区无穷饭店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与宋根元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款1000元及加处每日百分之三的罚款。因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其业务,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振城管罚决字(2014)第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汝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