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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饶建发与刘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攸县支公司、攸县悦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建发,刘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攸县悦畅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饶建发,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贺促生,湖南省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新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陈福年,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悦畅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罗韬鹏。委托代理人王彦武,湖南省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建发与被告刘新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攸县悦畅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建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建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建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饶建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开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