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