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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