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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萍,百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拾义,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楷,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车立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宪,车立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越,系车立方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波,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百商公司、上诉人车立方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拾义和胡楷、车立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越和黄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百商公司就其上诉部分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8229.75元、车立方公司就其上诉部分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75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钟敬林代理审判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刘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斯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