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雪伟诉被告白伟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伟,白伟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645号原告白雪伟,男,生于1992年11月15日,汉族。被告白伟杰,男,成年。原告白雪伟诉被告白伟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跟随被告打工,经过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下欠5000元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下欠白雪伟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欠款人:白伟杰2015年2月13”。同时口头约定当月20日前全部还清。然而约定期限已过,被告仍未清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元。被告白伟杰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白雪伟曾跟随被告白伟杰打工,下欠5000元劳务报酬一直未付,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下欠白雪伟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欠款人:白伟杰2015年2月13”。后被告仍未清偿,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白伟杰欠原告白雪伟劳务报酬50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即负有依约给付欠款的义务。现被告拒不给付所欠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欠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雪伟劳务报酬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