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文波与周宝林、周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波,周宝林,周蛟,胡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文波。被告周宝林。被告周蛟。系周宝林之子。追加被告胡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波诉被告周宝林、周蛟、追加被告胡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对被告周蛟、追加被告胡娟的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周蛟、胡娟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波撤回对周蛟、胡娟的起诉。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李连营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