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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程某,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余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诉讼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