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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孔玲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孔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银川市长城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孔玲凤,女,1979年4月2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银川市塞上江南枸杞观光园员工,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孔玲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玲凤缴纳罚金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但被执行人孔玲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孔玲凤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