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柴亭,泌阳县泌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