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谢明利与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利,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谢明利,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利与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明利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明利负担。审 判 长 郭丙丽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