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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玉河诉赵玉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河,赵玉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22号原告白玉河,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赵玉山,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白玉河诉被告赵玉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玉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4356元,均由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在干活期间,被告仅付给原告工资5000元,下欠工资款19356元至今未给。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93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钱19365元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因此予以认定。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24356元,原告在干活期间,被告已付给原告工资5000元,下欠工资款19356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赵玉山欠原告白玉河工资款193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山欠原告白玉河工资款19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