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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应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应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11号。负责人:余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宇韬,系该行职工。被告: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诉被告应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在收到本院2015年5月4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