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伟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伟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茂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伟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刘仁伟,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伟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茂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伟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经调查核实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茂县人民法院(2014)茂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清洪审 判 员 卢光一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津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