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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小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陈小虎出资1万元,在公安县杨家厂镇集贸路租赁一间房屋,添置“霹雳捕鱼”“花花世界”“万能鲨鱼”等3套可同时供26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雇请朱某某、刘某某在赌场为赌客用人民币兑换游戏分,吸引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参赌。至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捣毁该赌场,被告人陈小虎从中牟利1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发案经过材料、物证赌博机照片、荆州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书证赌场记账簿、证人陈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小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虎设置十台以上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虎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犯罪活动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开设赌场非法所得1520元由公安机关收缴,上交国库,查获的全部赌博机由公安机关销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速录员  杜小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