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刑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某、陈某甲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甲,许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17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陈某甲、许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下午,孟某(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向被告人朱某借款四万元用于赌博,后在淮安市清河区一棋牌室输光。当晚,被告人朱某、许某、陈某甲带孟某到江苏省涟水县借钱未果。2015年1月17日凌晨至1月19日中午,三名被告人先后将孟某拘禁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喜来福宾馆、翰轩宾馆。1月19日13时许,孟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富豪花园附近被民警解救。当日,被告人朱某、许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陈某甲、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陈述,未到庭证人刘某、徐某、王某、薛某、陈某乙、印某等人证言笔录,涟水县公安局涟城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翰轩商务宾馆住宿登记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陈某甲、许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均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许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