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田某某,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