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863号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毛保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玉卓。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