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少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世堡体育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高某,男,200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高某母亲),住同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周育青,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XXXXXXX(上海)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